【风险提示】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推动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
来源:中国信用 时间:2022-02-17 16:09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提供了工作指引和基本遵循,有利于统一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利于规范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标准,有利于提升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水平,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新时期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意见》的认识和理解

  明晰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功能定位。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具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在前期实践探索中,各地对其认识和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作为风险管理的依据,而有的地方作为信用评价的内容,因此在指标设置、信息来源、结果公开等方面尚未统一。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从而框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边界范围,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信用评价进行区分,避免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为企业信用状况背书,防止因信息归集不到位、评价指标不健全,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而给企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

  统一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标准。在前期实践探索中,许多地区已先行建立了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但存在着标准不统一、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有的地区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有的则是按照定量打分的方式。分类结果的区间和档次也不尽相同,导致区域间难以共享共用。对此,《意见》明确提出,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

  厘清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的关系。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同时,在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生产等专业领域也相继出台了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举措。如何统筹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需要加以解决。对此,《意见》明确提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特殊重点领域要完善以企业风险分级为主,并充分考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既不能完全代替,也不是相互割裂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可以从信息归集、分类指标设置、风险监测预警等多个方面赋能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从而实现“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信息综合运用。

  丰富了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仅仅依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往往存在滞后性,特别在当前“四新经济”蓬勃涌现背景下,亟须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化解。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重点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同时,也要利用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综合分析,对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

  安徽省的实践与下一步贯彻落实举措

  近年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创新构建以综合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为核心,以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对全省所有企业进行通用分类基础上,相继在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制定出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任务中,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比重达70%,抽查检出问题率达36%。2021年4月,我局“发挥信用监管综合效应,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经验做法,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第95期简报上专题介绍。

  下一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不断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一是加强方案设计和部署实施。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意见》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结合安徽省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特点,研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举措,强化信息化保障,切实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落到实处。

  二是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按照“基础+自选”方式,以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安徽特色,制定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同时,推动相关业务条线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优化和拓展专业领域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三是加大涉企信息全量归集力度。对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修订完善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中央部门信用风险信息的承接;以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四是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果运用。推动各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查;探索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期“守信免查”、触发式监管;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面,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场景,强化信用风险与企业利益的正向关联。

  五是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健全完善风险监测模型,对异常注册、频繁变更、投诉举报等企业主要风险点实施监测,对高风险行业、区域进行预警提示;进一步拓展移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应用场景,推动在线指挥调度、风险提示预警、线索分发处理的集成管理,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六是打造“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三位一体新型监管机制。围绕建立以互联网智慧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网格化综合监管为手段的三位一体市场监管模式,打造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闭环,实现监管职责明、企业底数清、信用画像准、处置流程畅,推动监管效能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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