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商场失火致4人死亡,起火原因查明 | 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三明应急局 时间:2021-04-07 11:26
         4月6日上午8时52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铜锣湾商业广场发生火灾,火灾导致4人死亡。4月7日,池州市发布火灾事故原因,事故初步原因为楼内拆除扶梯时,火花点燃垃圾并引发火灾,拆除扶梯人员当场死亡。另有3名女性死者系5楼一影楼工作人员,因烟大来势凶猛未能成功逃生。据媒体报道,遇难女子同事接受采访时说,火灾发生时现场烟雾很浓,伸手不见五指。
        相关消防法规: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 654-2006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6.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6. 3. 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 314号
  第四十八条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3. 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4.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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