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安委办函〔2017〕60号
关于宁化县醇基燃料处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宁化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处理查封的醇基燃料的请示》(宁安委办函〔2017〕3号)收悉,请你办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规定,对暂扣的醇基燃料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