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修订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在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填报矿山动火作业审批表,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相关部门、矿分管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矿井要指定安监员、矿领导在动火现场全程监督盯守,并在矿山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矿山企业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
四、在矿山井上、下现场从事或协助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熟知消防器材存放地点,熟练掌握消防灭火器材使用技能。
五、在矿山井上、下动火作业地点必须配置专用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仪表。
六、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矿井主要进风巷按照规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七、在动火作业地点周边10m范围内,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动火前、动火中及动火后的洒水灭除火源等工作。
八、动火作业完毕,矿井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持续检查不少于一小时,直至确认隐患彻底消除后,检查人员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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