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抓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实施办法》的作用。
二、强化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是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日常监管,定期报送整改及惩戒情况。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三、规范程序管理
各地要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涉及行业领域的信息应征求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安监局于每月3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安监局四科。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通过事故接报系统、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统一报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与四科共同汇总信息,同时将汇总的信息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审核,报请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省安监局将通过福建信用信息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由县(市、区)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执法支队对各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作出审核意见(见附件5),报市局四科统一提请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送省安监局。市局将审定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协调处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今年10月起每月3日前报送《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初次报送随报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市局联系人:杨猷辉、詹晓雯,联系电话:8241072,电子邮箱:smajj4k@126.com.
附件:1.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告知书
2.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确认书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申请表
5.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验收表
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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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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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管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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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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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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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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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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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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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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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理由 |
因存在下列情形(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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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 位意见 |
已按程序告知企业,确认纳入管理。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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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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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签报人:
序号 |
单位 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信息采集机关 |
是否纳入 |
纳入“黑名单”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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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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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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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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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附件4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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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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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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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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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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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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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该企业于 年 月 日被纳入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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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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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事项 |
我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间,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管理期限届满,申请将我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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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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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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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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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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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该企业于 年 月 日被纳入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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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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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情况 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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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审核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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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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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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