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预算说明情况
来源:三明市安监局 时间:2018-03-01 10:39

2018年部门预算经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协调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财政全额拨款

6

3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帮助各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有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以6月份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为契机,指导、推动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三、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通过查看现场、调阅资料、座谈询问等方法,对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和应急处置等重点内容开展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系统培训。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收入预算为25.63万元,比上年增加2.5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4.23万元,其他收入1.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25.63万元,比上年增加2.5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9.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77万元,公用支出1.1万元,项目支出3.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4.23万元,比上年增加1.1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事业单位医疗1.1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9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三)其他安全生产支出21.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日常办公、执法等方面的行政经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2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1.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预算未安排。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万元,比2017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三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未安排。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8年度预算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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