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对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办法》明确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办法》明确执法监督包括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三种方式。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以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关于综合监督,《办法》明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办法》明确了纳入综合监督重点范围的11项执法工作制度,综合监督采用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开展综合监督的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综合监督结束后,要将相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关于日常监督,《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日常监督年度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的重点是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有关落实的情况,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性、规范性。
关于专项监督,《办法》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移送的重要执法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举报投诉集中反映的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应当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由执法监督机构报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形成专项监督报告。
关于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处理及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改正、纠正。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执法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要明确本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要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布本部门执法监督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三是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积极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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