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安监局 时间:2018-06-08 1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支队: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逐步成为群众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社会保有量剧增,但由于安全技术标准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存放与充电方面问题突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呈现易发、频发的形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61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现就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严格规范维修与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整治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与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标准规定。参照新颁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积极引导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利用现有居民区布局,合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和集中充电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电动自行车库(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可配置简易喷水、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利用城市户外视频、公交移动电视、楼宇视频系统、社区报栏等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提醒居民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引导广大市民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停放时远离可燃物,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防护措施,避免长时间充电,不在门厅、过道充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正确安全逃生技能。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中旬)。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方案,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目标,分解工作职责,开展前期排查摸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11月)。主要通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工作督导三个层面落实工作措施。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市里将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杜绝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

  (三)考评验收阶段(12月)。结合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一纳入考评范畴。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落实消防安全辖区管理责任,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辖区农村、社区的隐患排查,组织村(居)委会、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社会单位保安等机构和人员加强对辖区居民楼院、商业铺面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劝阻和制止各类违章停放、随意拉接电线充电或超时充电的行动,并利用各类宣传栏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相关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开展宣传。

  (三)经信、质监、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生产、销售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和规定,避免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流向市场。

  经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气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四)住建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五)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联合执法,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相关单位和场所,认真查找隐患,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成效。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市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内容。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依法加强督促、指导、监管工作,做到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三)要严格督导问责。各县(市、区)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情况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基础台账,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经信委、住建局、工商局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情况、综合治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报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3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卜先明,电话:13626015353,传真:0598-8239009,邮箱:1451542096@qq.com,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乾二路13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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