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510-02-2023-00042
  • 备注/文号: 明应急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0-10 17:37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印发《三明市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清单》共列出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4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清单》中“民营企业”“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一)纳入免罚民营企业范畴。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民营企业。

  (二)首次被发现。是指民营企业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民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民营企业应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复查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应急管理部门集体研究批准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提醒建议书》。

  (三)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民营企业,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进行处罚。

  三、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四、《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有关法律、法规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三明市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2.《行政提醒建议书》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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