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510-11-2023-00032
  • 备注/文号: (明)应急罚〔2023〕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9-26 18:00

  被处罚单位: 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工业大道38号  邮政编码: 365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盛*波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9****0196          

  违法事实及证据: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聚氨酯树脂生产项目甲类车间二楼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西南侧工具间内变频器、风机和控制柜及东南侧器材室灯和开关不属于防爆电器设备,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属于重大隐患,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明)应急现记〔2023〕危化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应急责改〔2023〕危化04号);证据二: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盛海波、专职安全员陈功源和生产厂长任波的询问笔录3份;证据三: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聚氨酯树脂生产项目甲类车间二楼爆炸区域划分图;证据四: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聚氨酯树脂生产项目甲类车间二楼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西南侧工具间内变频器、风机和控制柜及东南侧器材室灯和开关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证据五: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盛海波、专职安全员陈功源和生产厂长任波人事任命书3份;证据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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