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510-25-2018-00187
- 备注/文号: 明安委办〔2018〕3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3-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18号),2017年12月29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7〕20号),明确了64项重点任务,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截止2018年3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均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或办法,明确了重点任务分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工作进展不平衡。一是重点任务中2017年应完成的27项,有的只部分完成;二是少数单位制定出台的实施办法,但结合实际不紧,突破性可操作内容不多。
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我市《实施意见》,科学谋划了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蓝图,围绕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发展等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一要结合实际,对各自的《实施办法》的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工,县级党委政府和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务必今年第一季度完成。二要按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完成重点任务及成果化清单,2017尚未完成的任务一并纳入2018年计划安排。各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职责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三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将改革举措的推进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督查督导的重要内容,多出硬招实招新招;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大督查督导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四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各县(市、区)安办每月要向市安办报送本地区改革发展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好的做法和举措;8月底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委办,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
联系人:涂锦川,联系电话:8251186。
附件:1.2017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已完成的重点任务
2.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及分工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7年三明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已完成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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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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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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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实施办法 |
市安办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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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分解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和成果形式。 |
市安办 |
2017年 |
完成 |
|
|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第一、三条 |
3.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
市安办、市委组织部 |
2017年 |
部分完成 |
|
第一条 |
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精神文明、综治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
市安办,其他市直有关部门 |
2017年 |
完成 |
|
|
第三条 |
6.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
市安办、发改委、财政局 |
2017年 |
部分完成 |
|
|
第八条 |
5.制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市安监局、总工会 |
2017年
|
部分完成 |
|
|
第十一条
|
7.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 |
市安监局、综治办、文明办、效能办 |
2017年 |
部分完成 |
|
|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制定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
市安办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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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4.修订完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职责。 |
市安监局、相关部门 |
2017年 |
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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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
第二十一条 |
19.印发专门文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 |
市安监局 |
2017年 |
完成 |
|
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完成情况 |
|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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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31.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 32.建立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制度,严格监管取消、下放、移交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 36.制定完善地方安全准入制度和准入条件。 |
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经信委、安监局、公安局等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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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69.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
市公安局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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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77.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 |
市安办 |
2017年 |
完成 |
|
|
78.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
市安监局、卫计委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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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
第三十三条 |
49.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50.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事故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 51.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解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52.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
市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检察院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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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事故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 |
市安办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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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82.建立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 |
市财政局、安监局、发改委、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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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完善保障服务体系
主要内容 |
第五十六条 |
8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
市财政局、安监局 |
2017年 |
部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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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89.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
市财政局、安监局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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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完成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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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完善保障服务体系
|
第六十二条 |
94.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
市工商局、发改委、安监局、人行三明支行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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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96.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 97.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98.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99.建立安全培训与警示教育基地,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
市安监局 |
2017年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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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监局、市有关主管部门 |
2017年 |
完成 |
附件2
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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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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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尚未完成的任务
主要内容 |
第一、三条 |
3.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
市安办、市委组织部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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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10.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
市委组织部、市安监局 |
20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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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23.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强化行政管理职能。 24.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25.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
市安监局、市直各相关行业部门 |
20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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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5.制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市安监局、经信委、总工会 |
20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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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
市安监局、国资委、商务局、经信委 |
20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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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情况。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安全生产挂钩制度。 |
市国资委、安监局 |
2017年 |
|
|
第十一条 |
制定安全生产绩效奖励办法,对年度评为优秀、良好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奖励。 |
市安办 |
2017年 |
|
|
第十二条
|
9.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安监局、监察委 |
2017年 |
|
|
第十七条 |
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 |
市安监局、财政局、人社局 |
2017年 |
|
|
第十八条
|
在行业规划、资源配置、许可审批、产业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行业准入条件审核转报等方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市安监局、发改委、审改办、经信委、质监局 |
2017年 |
|
|
第十八条
重点任务 |
16.改革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承担国家煤矿安监局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 成果形式 |
市安监局、经信委、煤管局 牵头部门 |
2017年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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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尚未完成的任务
|
第十九条 |
17.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
市委编办、市安监局,其他市直有关部门 |
2017年 |
|
第二十七条 |
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体系。 |
市各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20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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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45.根据统一部署,配备安全生产执法制式服装。 |
市安监局、发改委、财政局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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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60.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
市有关部门、总工会 |
2017年 |
|
|
第四十二条 |
加强矿山关闭及关闭后的管理,分类落实治理责任,制定确保关闭治理到位的具体措施。 |
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 |
2017年 |
|
|
第四十七条 |
79.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 |
市安监局、卫计委 |
20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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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探索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由政府统一领导、专业部门主导技术方案、专业队伍救援、专业人员参与指挥制度。 |
市安监局、有关部门 |
2017年 |
|
|
第六十一条 |
93.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 |
市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卫计委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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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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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第四条 |
6.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
|
市安办,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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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11.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市委编办、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 |
2018年 |
|
|
第十四条 |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
市安办、检察院、监察委、效能办 |
2018年 |
|
|
第十五条 |
12.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13.制定对生产经营者、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行业禁入的具体办法。 |
市安监局、人社局、工商局 |
2018年 |
|
|
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
第十六条 |
14.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
市安监局、市委编办 |
2018年 |
|
第二十条 |
18.明确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
市安监局、民航、铁路、电力、地方海事等 |
2018年 |
|
|
第二十二条 |
20.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21.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安监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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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22.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安监局 |
2018年 |
|
|
28.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法规衔接融合。 |
市安监局 |
2018年 |
||
|
第二十五条 |
29.建立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
市安监局、质监局、市有关部门 |
2018年 |
|
|
第二十八条 |
33.制定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和程序规定。 34.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和管理主体。 |
市安监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
20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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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
第二十九条 |
35.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
市安监局、法制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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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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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建立人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
市安监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2018年 |
|
|
37.建立政协开展安全生产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制度。 |
市安监局、市政协办公室 |
2018年 |
||
|
38.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 39.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40.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监察委、安监局 |
2018年 |
||
|
第三十一条 |
43.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
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
20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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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44.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
市委编办、市安监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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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 46.提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 47.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 |
市安监局 |
2018年 |
||
|
第三十四条 |
51.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解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 |
市安办、市有关部门 |
2018年 |
|
|
五、健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
第三十五条 |
5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54.建立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机制。 |
市安监局、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 |
2018年 |
|
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
五、健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
第三十九条 |
68.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建立重点基础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
市住建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商务厅、三明能源监管办、三明公安消防支队 |
2018年 |
|
第四十三条 |
70.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
市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局 |
2018年 |
|
|
第四十八条 |
80.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
市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总工会、医保中心 |
2018年 |
|
|
81.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
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 |
2018年 |
||
|
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
第四十九条 |
56.建立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57.构建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 |
市安监局 |
2018年 |
|
第五十条 |
67.根据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
市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
2018年 |
|
|
第五十一条 |
建立重点装备物资集约化应急储备库。 |
市安监、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
2018年 |
|
|
第三十四条 |
52.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
市安办 |
2018年 |
|
|
主要内容 |
重点任务 |
成果形式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
七、健全完善保障服务体系
|
第五十三条 |
支持安全技术装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减免和企业研发分段奖励等财税优惠政策。 |
市科技局、地税局 |
2018年 |
|
第五十四条 |
63.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 64.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 |
市安监局、发改委、财政局 |
20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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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89.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90.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
市发改委、安监局、财政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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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
91.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 |
市安监局、工商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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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
9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
市安监局、市煤监局、财政局 |
2018年 |
|
|
95.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
市委组织部、市安监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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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
96.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 |
市教育局、市高危行业主管部门 |
2018年 |
|
|
97.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
市人社局、安监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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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
99.建立安全培训与警示教育基地,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100.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提高并落实举报奖励。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有关部门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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