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应急罚〔2024〕6号
案件名称(案由):福建盛佳铸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时间:2024年5月23日
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救济渠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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