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510-25-2024-00016
  • 备注/文号: (明)应急罚〔2024〕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5-11 17:16

  被处罚单位: 宁化县年年红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 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7号财富花园9幢102   邮政编码: 36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荣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1606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2024年3月29日搬运烟花爆竹作业中,你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作业员工王*珠(身份证号:35*************567),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明)应急现记〔2024〕危化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应急责改〔2024〕危化3号);证据二:宁化县年年红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荣、安全生产管理员曹*辉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宁化县年年红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王*珠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宁化县年年红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搬运员工王*珠搬运烟花爆竹视频录像;证据五:宁化县年年红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王*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曹*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据六:宁化县年年红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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