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510-25-2024-00014
- 备注/文号: (明)应急罚〔2024〕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被处罚单位: 福建省建宁县供销社土产日杂有限公司
地址: 建宁县建莲北路南岗堡1号 邮政编码: 354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红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3****6129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2024年4月1日和4月2日搬运烟花爆竹作业中,你公司临时雇用的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柯*良(身份证号:35*************519)、熊*德(身份证号:35*************519)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明)应急现记〔2024〕危化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应急责改〔2024〕危化01号);证据二:福建省建宁县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红、安全生产管理员崔*华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福建省建宁县供销社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临时雇用的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柯*良、熊*德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福建省建宁县土产日杂有限公司4月1日、4月2日搬运人员柯*良、熊*德搬运烟花爆竹视频录像;证据五:福建省建宁县供销社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黄*红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崔*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据六:福建省建宁县供销社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命书1份、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1份;证据七:福建省建宁县供销社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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