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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_ 监管工作 _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索 引 号: SM00510-25-2023-00035
    • 备注/文号: 明应急罚〔2023〕1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3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0-31 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应急罚〔2023〕14号

      案件名称(案由):三明普盛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救济渠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情况: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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