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510-25-2023-00035
- 备注/文号: 明应急罚〔2023〕1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31
-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0-31 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应急罚〔2023〕14号
案件名称(案由):三明普盛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救济渠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情况: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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