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应急罚〔2023〕11号
案件名称(案由):永安市启胜矿产有限公司李坊重晶石矿区潘山矿井使用淘汰的运输人员车辆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处罚时间:2023年9月27日
处罚结果:罚款9000元
救济渠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情况: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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