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510-25-2023-00006
  • 备注/文号: (明)应急罚〔2023〕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4-28 16:53

  被处罚人: 何绪芳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35*************914 

  家庭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井后村何厝里9号 

  邮政编码: 350000 联系电话: 193****9555  所在单位: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尤溪县管前镇精细化工工业集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直接负责的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涂料生产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明)应急现记〔2023〕危化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应急责改〔2023〕危化02号);证据二:勘验笔录((明)应急勘〔2023〕1号);证据三: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何绪芳、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余*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福建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橙、福建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洪*良询问笔录2份;证据五: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涂料生产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据六: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涂料生产项目(一期)现场照片4张;证据七:福建福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涂料生产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总平面布置图;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任命文书3份、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 2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