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510-12-2019-00739
- 备注/文号: 明安委〔2019〕2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0-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市政府安委会制订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庄舒娟,联系电话:13515986008,邮箱:zhuang_0322@sina.com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推进新国标实施,切实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问题,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一)要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媒体新闻通告等,广泛宣传和普及新国标实施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二)要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二、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检查,核实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严禁生产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防止假借生产电动自行车名义生产违标电动摩托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国标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1.严把“登记关”。改造完善我市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确保顺利通过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安全测试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对接。严格按照新国标认真查验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及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的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录入系统,及时登记上牌,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发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要认真采集上报违规信息,经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将违规产品、违规经销单位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2.严格秩序管控。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加大路面管控力度,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周边道路等区域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三、综合施策,稳妥淘汰
(一)实行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备案登记。本意见公布后6个月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所有人身份证明,(2)车辆来历证明(销售发票),(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设置过渡期。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新国标实施前已依照《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152号)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相应延长三年(过渡期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未按规定备案登记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通行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转让和转入。禁止其它地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转入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转让。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确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的除外。
四、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正面宣传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政策有利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刊播相关部门的管理播报,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三明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实施方案》和《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及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及时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止和打击在我市非法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负责制定《三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办法》,改造完善我市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做好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督促企业按照新国标进行生产,对无资质生产、违反规定生产的企业进行查处。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管理工作方案》,依法实施有效监管,防止废旧蓄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本费的收费立项及行政收费票据核发和管理。
(七)发改部门负责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及时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八)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所需的车道调整、交通标志施划和设置等工作。
五、加强保障,推动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新国标贯彻执行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范管理及阶段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新国标实施监督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对跨辖区的违法线索,在通报有管辖权部门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抄报省级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
(三)加强督查问责。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新国标贯彻执行的问题,对规范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或出现纰漏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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